来源: 日期:2023-09-08浏览:次
宝妈们请注意!
8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该政策提高了
参保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详情如下:
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提高
根据《暂行办法》,其中单胎顺产和难产在原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上分别提高了1500元,达到了4500元和5500元;对多胞胎顺产和难产的,分别提高了1000元,达到5000元和6000元。
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可以报销
《暂行办法》增加了门诊产检待遇,即女职工怀孕后在门诊产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孕期内实行限额支付,报销限额每人1500元。在提高原限额支付标准的同时,新增门诊产检的费用保障,进一步降低生育成本。
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限额结算,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的完整医疗过程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统筹基金按70%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不列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
《暂行办法》中,延长了津贴支付期限。女职工生育享受国家法定98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待遇基础上,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30天,达到128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30天,达到158天。
参保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自2023年9月1日执行。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